发布时间:2025-03-05 点此:0次
新乡市商务局 新乡市公安局
关于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河南省商务厅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未取得商务部门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的,均属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
二、凡未取得《河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开展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活动的,立即停止营业并彻底拆除相关经营设施。对不停止营业及未彻底拆除相关设施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目前,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有报废机动车的无法享受“学法减分”政策。提请全市广大车主,将报废机动车交由有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避免机动车因未按规定办理注销业务而影响其他业务的办理。